境外投资商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的基本条件

前言
    锻压件生产是各种机械产品不可缺少的主要基础工业,随着中国加入WTO,市场向世界各国敞开,由于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国外主要汽车制造商已纷纷到中国大陆投资建设锻压件生产厂。锻压件生产过程产生的高温、烟尘、噪音、振动对环境和人身都有严重危害,为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维护我国权益,特制订《境外投资商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的基本条件》。
 
1、范围
    本条件提出了境外投资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建设锻压企业在硬软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境外投资商在中国境内从事自由锻件,模锻件、封头成形、板材成形及采用特种工艺生产锻压件的企业。
 
2、基本原则
    2.1 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锻压件生产企业,必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市或全国锻压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
    2.2 不支持在境内新建主机厂的同时,新建锻造厂和冲压厂,应充分利用中国境内已有企业进行合资和改扩建。
    2.3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锻压企业,必须遵守以下中国标准:
    2.3.1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3.2 GB 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3.5 GB 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2.3.6 GB/T 8176-199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3.7 JB/T 6056-1992《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导则内容有更改,尚未公布。
    2.3.8 2002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锻压工艺和锻压设备
    3.1 新建锻压企业必须采用较先进的锻压工艺,如闭式模锻、净形模锻、精冲、板材精密成形、中低压封头的冷(热)旋压技术等。不支持采用一般工艺生产低挡次锻压件。
    3.2 新建厂所用锻压设备应采用热模锻压力机、新型螺旋压力机、新型模锻锤、新型精密冲压设备及其他特种锻压设备等。
    3.3 用中国境内锻压企业改建或扩建时,对现有落后设备应予以淘汰。严禁投资商从境外引进使用期已超过8年的二手锻压设备。
    3.4 新建锻压企业不准采用老式蒸(空)锻锤、夹板锤和非数控冲压设备。
    3.5 锻造坯料的加热和锻件锻后热处理应采用电能或气体燃料。严禁用油和煤炭作燃料。
 
4、对锻压件的质量要求
    4.1 在中国境内销售模锻件、自由锻件、冲压件和封头应遵守下列条件:
    (1)GB/T 12361-2003《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2)JB/T 4385.1-1999《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3)JB/T 9178.1-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4)JB/T 4378.2-1999《金属冷冲压件通用技术标准》。
    (5)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监督检验规则》。
    (6)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
    (7)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4.2 向境外出口汽车锻件,应符合QS 9000(美国汽车质量标准)、VDA 6.1(德国、法国、意大利汽车商共同制订的质量标准)、ISO/TS 16949(国际汽车商共同制订的质量标准)。
 
5、对企业员工的要求
    5.1 在中国境内建设锻造企业的员工,应体现其管理水平。企业管理人员无论是境外派进来,还是在中国境内招聘,均应受过专业培训。对境内技术人员必须制订有培训计划。
    5.2 在中国境内招收从事锻压件生产的工人,必须贯彻持证上岗的原则。该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劳动部门或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核发。在中国境内新招收的锻压工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6、本条件亦适用港、澳、台地区到大陆建设锻压企业的投资商。
7、以上基本条件若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
 
附件: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GB 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6、GB/T 8176-199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7、JB/T 6056-1992《冲压车间环境保护导则》(已修改,新导则尚未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公布)
    9、GB/T 12361-2003《钢质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0、JB/T 4385.1-1999《锤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1、JB/T 9178.1-1999《水压机上自由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12、JB/T 4378.2-1999《金属冷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3年7月1日公布)。
    14、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
    15、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http://www.forging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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