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条件,需方应在咨询卡或订货合同上向制造厂提供不锈钢锻件生产所必须的原始资料。这些资料为:不锈钢锻件的数量和材料;不锈钢锻件图、粗加工图或零件图(若由制造厂绘制不锈钢锻件图,须经需方认可);不锈钢锻件的检查程序和试验等级。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力学性能试验的特殊要求,低倍组织、金相、无损检验等),需方可在咨询卡或订货时向制造厂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不锈钢锻件用钢,不锈钢锻件可以直接用钢锭制造,但钢锭应是镇静钢,必须标明炉号,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书。
不锈钢锻件可以用轧材或钢锭锻造成的钢坯锻制成。这些钢材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对无合格证明书的钢锭、钢坯和轧材,必须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制造厂必须按需方图样规定的钢号生产不锈钢锻件,如需代用,必须征得需方同意并具有书面文件。
不锈钢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抽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外的钢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需方要求进行不锈钢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GB/T222和GB/T223.1~223.77的规定执行。
如果需方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取样进行不锈钢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并且所用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技术要求,用钢锭或钢坯锻造不锈钢锻件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不锈钢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锭两端必须有足够的切除量。
不锈钢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以保证达到不锈钢锻件的质量要求。
钢材的变形应在具有足够能量的设备上进行,以保证锻透。
在不锈钢锻件生产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始锻和终锻温度的控制与不锈钢锻件的冷却,应按制造厂的有关规范执行,重要不锈钢锻件应作技术记录。
不锈钢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厂制订。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双方商定后在合同上注明。
不锈钢锻件热处理后产生的弯曲、翘曲变形超出公差范围时,应由制造厂进行矫正。
常用钢号不锈钢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力协商确定。
不锈钢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
需要机械加工的不锈钢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但须经需方同意;
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不锈钢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
不锈钢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时,若需补焊,必须取得需方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不锈钢锻件的要求。
不锈钢锻件表面是否要清理及清理方法,由供需双方在订货时议定。
制造厂应保证不锈钢锻件没有白点,当在一个不锈钢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与该不锈钢锻件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不锈钢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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